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

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民初869号 原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北三街6号2幢。 法定代表人: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3518号长春国际金融中心C座6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433(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诉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