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民初869号
原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北三街6号2幢。
法定代表人: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3518号长春国际金融中心C座6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433(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诉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