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131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强军。 申请保全人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