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7211号
原告:北京宏兴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镇***产业基地办公楼105室-5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18186730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北三街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06750680Q。
法定代表人:强军,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宏兴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北京宏兴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北京宏兴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宏兴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宏兴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