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7082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35号凯兴大楼第四层4A-3部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4298076。
法定代表人:MARINAKRISTINAAGNETALINDHOLM,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北三街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06750680Q。
法定代表人: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员工,住XXX。
本院就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认为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采取解除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XXX089冻结金额2292999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