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03民初533号
原告:***,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开城镇羊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852322567(1-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杨帆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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