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225民初528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开城镇羊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