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225民初528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开城镇羊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