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225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开城镇羊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852322567。。
被执行人:芜湖市雨泽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经济开发区经四路与支一路交叉口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328100662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雨泽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皖0225执31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