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穿越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0225民初1239号之一 原告:南京穿越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08号1幢520-A4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25X7NE5A。 法定代表人:曹烽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上尚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开城镇羊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8523225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穿越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穿越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穿越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南京穿越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穿越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7元,由原告南京穿越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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