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荣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温平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浙江广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季锦楠。
被告:平阳县康欢老年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汤颖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康欢老年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广荣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广荣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广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31元,减半收取8515.50元,由浙江广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