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温州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文稿
签发:审阅:
会签:拟稿:
印6份2013年月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温龙执恢字第3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温州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州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州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温州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9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万元(已给付),于2013年8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利息。二、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和解协议,申请人将按原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第三人***自愿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温龙执恢字第3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欧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