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百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与宁波百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6民初5515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浙江高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钢,浙江高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百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73659726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庄桥街道北街。
法定代表人:郝加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波百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百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利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李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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