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百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维一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百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5民初4392号
原告:北京维一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996488146)。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前榆林庄村村委会西50米。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百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73659726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北街。
法定代表人:郝加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维一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百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明确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维一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 娟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卢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