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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信跃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南中科新原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信跃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南中科新原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发布日期:2015-06-23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原执字第075-5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信跃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化工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科新原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原阳县牛井村原新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新乡市信跃建筑有限公司诉河南中科新原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原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河南中科新原化工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新乡市信跃建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河南中科新原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原阳县支行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600000元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斌
审判员***
审判员姬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