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04民初86号
原告:河南省光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号9号楼9层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94647794。
法定代表人:郭芳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亚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鑫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企业孵化器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A8E4X4。
法定代表人:罗弢。
原告河南省光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北鑫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限其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光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其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光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成武
审 判 员 赵子安
人民陪审员 赵 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