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民初269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源祥,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内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097250259N,住所地鹿邑县武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少敏,河南纳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光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94647794,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楼****。
法定代表人:郭芳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敏,河南纳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内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光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