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2272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7月2日生,身份证号41122219********,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三门峡银龄乐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温塘村神泉中路三门峡银铃乐园老年公寓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省光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9号楼9层9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镇永康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三门峡银龄乐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光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向原告***在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