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404执3946号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1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申请执行人***,女,1937年1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申请执行人马鹏飞,男,1990年1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申请执行人马金玲,女,1990年1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申请执行人马聪玲,女,1985年10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赤峰市。被执行人***,男,1990年10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赤峰市。被执行人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洼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延会,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马鹏飞、马金玲、马聪玲与被执行人***、***、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内0404民初6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鹏飞、马金玲、马聪玲于2017年11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5817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据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地址实地进行查找,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巨臂本次终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4民初6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乌力吉牧仁审判员杨艳松{文书日期}书记员李子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