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豫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21民初80号
原告:鹤壁市豫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浚县屯子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营业场所:浚县善堂镇人民路与发展路交叉口向北80米路西。
负责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壁市豫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鹤壁市豫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鹤壁市豫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豫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鹤壁市豫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丹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