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财保407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079402925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轲,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永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6452229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豫0191财保407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未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永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百一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五元二角一分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