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永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137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彦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阿迪,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亚娟,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永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楼**附**。
法定代表人:王永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菲菲,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张林,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永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豫0191民初11378号民事裁定书并已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0)豫0191民初113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永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全部清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永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9897.06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刘红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