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66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6年3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0794029254。
法定代表人:朱彦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审第三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04005375549H。
法定代表人:霍建立,乡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4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10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秦铁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