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永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7民初2355号
原告: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0794029254.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树桐,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64522292.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永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54元,减半收取12077元,由原告张铁负担。
审判长陈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