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永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财保407号
申请人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079402925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轲,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永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5号16号楼1层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6452229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华文建设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永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3145.2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永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百一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五元二角一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