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7742号
原告:***,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男,196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河南新友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6947749X7,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原路北段路西。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