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友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新友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7716号
原告:**,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峰,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新友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原路北段路西河南新友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6947749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友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