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友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义、河南新友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2民初7278之二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东,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栋林,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河南新友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义、河南新友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义、河南新友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