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6民终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源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050861511M,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平安大道与旅专路交叉口东北角院内3号楼1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波,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9年11月15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0年3月13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7年2月15日出生,住济源市。
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住济源市。
上诉人河南源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源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长商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