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藏0402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源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芝九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源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芝九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源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芝九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林芝九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0.00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0.00元,剩余270517.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并提供其位于公布老街的青菜园子店铺作为担保。因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藏0402执1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其加
审判员其加
审判员张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