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源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李国政、河南源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9001民初1706号
申请人:***,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河南源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平安大道与旅专路交叉口东北角院内3号楼1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源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源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元以内的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孔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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