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源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源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8051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东,河南凌峰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源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平安大道与旅专路交叉口东北角院内3号楼1楼6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9001050861511M。
法定代表人:杨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1号路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03836683。
法定代表人:董昭阳,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济源巅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亚桥农贸市场3号楼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72467239R。
法定代表人:崔会群,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青岛恒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30号青岛-亚马逊AWS联合创新中心3号楼8楼801-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C6M9E8Y。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源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三人济源巅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恒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三人济源巅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恒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三人济源巅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恒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武建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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