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8民终4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376号河洛文化村1号楼1单元1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京朝,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上诉人河南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2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强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2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强兴公司与***没有劳动和劳务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自称是***的勤杂工,是为***提供服务的劳务工,不直接为工地施工服务,不属于为工程提供劳务的工作人员。***也未与强兴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强兴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出示的证据如果成立,强兴公司将承担无法承担的责任。***庭审出示的证据,属于单方面证据,不是强兴公司出具的。***签字的工资单真实性无法确定,祝龙金系原告之一,完全是其单方面制作的证据,强兴公司不知情,真实性无法确认。一审法院认定其合法有效,可能导致***可以继续制造证据,强兴公司将承担无法预测的费用,这对强兴公司是不公平的;三、一审判决书认为强兴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将***工程款结算完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错误。首先,强兴公司与***没有结算,并不意味着强兴公司必然欠***工程款。一审判决书让强兴公司支付***工资,造成超付***工程款,向***追偿,是不现实的情况。其次,强兴公司已经支付给***360余万元,足可以覆盖***的诉讼请求,让强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四、强兴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错。
***辩称,***与强兴公司没有签劳务合同,但是工资是由强兴公司代付的,***找不到***,只好找强兴公司。与***一起干活的其他工友都拿到钱了,他们也是由强兴公司代付工资,但是***没拿够应得工资,所以强兴公司应当补足***2020年4-9月的工资。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立即支付***工资35000元,强兴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2.判决***、强兴公司支付讨要工资损失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强兴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强兴公司承建博爱县丽都花园小区工程,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雇佣***为其提供劳务。2021年1月30日,***出具了工资结算表,载明***未发工资金额为35000元,***的管理人员祝龙金也出具了欠据。
经查,强兴公司已支付***部分工程款;***无相应的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为***提供劳务,***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
强兴公司作为博爱县丽都花园小区的承建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强兴公司在分包工程中存在过错。同时,强兴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将***的工程结算完毕,故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强兴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强兴公司清偿农民工工资后,可向***追偿。
***请求***、强兴公司支付其讨要工资的损失,因其无证据佐证,其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工资35000元;二、河南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清偿工资后,有权向***追偿;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河南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强兴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受***雇佣为其提供劳务,***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明确载明拖欠***工资35000元。由于强兴公司作为承建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强兴公司作为承建单位应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强兴公司主张***提供的有***签字工资表系虚假,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强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河南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苑海峰
审 判 员 王晓武
审 判 员 毛富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翟保健
书 记 员 许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