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8民终4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376号河洛文化村1号楼1单元1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京朝,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道林,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上诉人河南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道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强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2.**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强兴公司与**没有劳动和劳务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自称是蒋道林的勤杂工,是为蒋道林提供服务的劳务工,不直接为工地施工服务,不属于为工程提供劳务的工作人员。**也未与强兴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强兴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出示的证据如果成立,强兴公司将承担无法承担的责任。**庭审出示的证据,因属于**单方面证据,不是强兴公司出具的。蒋道林签字的工资单真实性无法确定,祝龙金系原告之一,完全是其单方面制作的证据,强兴公司不知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一审法院认定其合法有效,可能导致**可以继续制造证据,强兴公司将承担无法预测的费用,这对强兴公司是不公平的。三、一审判决书认为强兴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将蒋道林工程款结算完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错误。首先,强兴公司与蒋道林没有结算,并不意味着强兴公司必然欠蒋道林工程款。一审判决书让强兴公司支付**工资后,造成超付蒋道林工程款,向蒋道林追偿,是不现实的情况。其次,强兴公司已经支付给蒋道林360余万元,足可以覆盖**的诉讼请求,让强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四、强兴公司将劳务分包给蒋道林,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错。
**辩称,**与强兴公司没有签合同,但是工资是由强兴公司代付的,**找不到蒋道林,只好找强兴公司。与**等人一起干活的其他工友拿到钱了,他们也是由强兴公司代付工资,但是**等人没拿够应得工资,所以强兴公司应当补足**2020年4-9月的工资。
蒋道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蒋道林立即支付**工资32500元,强兴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2.蒋道林、强兴公司支付讨要工资损失费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蒋道林、强兴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强兴公司承建博爱县丽都花园小区工程,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蒋道林,蒋道林雇佣**为其提供劳务。2021年1月30日,蒋道林出具了工资结算表,载明**未发工资金额为32500元。
经查,强兴公司已支付蒋道林部分工程款;蒋道林无相应的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为蒋道林提供劳务,蒋道林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
强兴公司作为博爱县丽都花园小区的承建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蒋道林,蒋道林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强兴公司在分包工程中存在过错。同时,强兴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将蒋道林的工程结算完毕,故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强兴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强兴公司清偿农民工工资后,可向蒋道林追偿。
**请求蒋道林、强兴公司支付其讨要工资的损失,因其无证据佐证,其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蒋道林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工资32500元;二、强兴公司对上述工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清偿工资后,有权向蒋道林追偿;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由蒋道林、强兴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强兴公司、**、蒋道林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受蒋道林雇佣为其提供劳务,蒋道林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明确载明拖欠**工资32500元。由于强兴公司作为承建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蒋道林,根据法律规定,强兴公司应当对蒋道林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强兴公司主张**提供的有蒋道林签字的工资表系虚假,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强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8元,由河南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苑海峰
审 判 员 王晓武
审 判 员 毛富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石慧慧
书 记 员 杜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