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财保11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业泓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号57号楼15层196号。
法定代表人:荣玉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天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863科技园1号309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菊。
申请人郑州业泓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天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豫0104财保1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天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2136元,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人郑州业泓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天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2136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