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保361号
申请人:郑州业泓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号57号楼15层196号。
法定代表人:荣玉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西广,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天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863科技园1号309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菊。
申请人郑州业泓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天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213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天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213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31元,由申请人郑州业泓顺商贸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