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博达岩土技术服务部、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丛台区博达岩土技术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华浩天际2606室。
负责人:李凤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亮,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硕,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建设南路张家巷一条10号。
法定代表人:郎占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跃,山西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天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林州市国家863科技园1号309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军,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鹏,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邯郸市丛台区博达岩土技术服务部、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天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81民初7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77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邯郸市丛台区博达岩土技术服务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9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锐平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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