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民初8813号
原告: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涉县产业集聚区**詹店镇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盛炎,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天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863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陈明菊,职务:经理。
被告:**莆,女,199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男,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告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天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受理,立案后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河南**铝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钟 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