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727民初870号
原告:***,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汝南县汝宁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聚之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7449075P。
法定代表人:宋军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吉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万科中心写字楼3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MMPE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吉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留盆镇乡政府院内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MA47QEQX6W。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聚之祥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吉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吉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南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睿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