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乡市飞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81财保55号
申请人新乡市飞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天裕支行账户为41×××93的存款,查封、冻结额以300000元为限,并提供新乡市飞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魏宏军名下的豫G×××××丰田陆地巡洋舰车辆一台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乡市飞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天裕支行账户为41×××93的存款,冻结限额为3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二、查封担保人***名下的豫G×××××丰田陆地巡洋舰车辆一台。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买卖、转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书记员喻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