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卓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3执380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卓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6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8月31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2017)豫0103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河南卓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608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毛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