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卓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执1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卓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10号华润大厦27层2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828693705。
法定代表热:贾海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申请执行人河南卓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5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河南卓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款项63642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卓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5月17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到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
六、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暂时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63642元,未能实际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帅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