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3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1月1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邢山岭,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卓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民主路**华润大厦**2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828693705。
法定代表人:贾海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邢山岭、河南卓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185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许传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 娟
审判员 王真理
审判员 康 玄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