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卓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3执保130号
申请人:河南卓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然,河南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6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8月3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河南卓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59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宋佳银行存款1588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靳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