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宝园路西div>
法定代表人:焦昆,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总对总查控和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姜 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