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7606号
原告:**裕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平桥区明港镇***委**组8号。
法定代表人:**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河南天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御苑城8号楼3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裕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本院定于2022年8月30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裕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裕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撤回诉讼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裕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诉讼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6.00元,由**裕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鲁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