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天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6109号 原告:***,男,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天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南***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天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宋 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