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6109号
原告:***,男,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天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南***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天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宋 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