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郭家街社区村民委员会与河南天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02民初5448号
原告: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郭家街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村委会副主任,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文峰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天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郭家街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南天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郭家街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郭家街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郭家街社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原告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郭家街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