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平原监狱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7民终58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平原监狱,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团结路中段119号。 负责人:***,党委副书记、政治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平原监狱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德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省平原监狱(以下简称平原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4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德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平原监狱向优德公司支付工程款6234718.43元,并自2021年6月2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以2022年6月29日河南裕达永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永信公司)作出的《结算审核报告》作为案涉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明显不当,应以双方已经实际履行的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信公司)作出的《审核报告》作为结算依据。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变更了工程款价格条款,应以双方委托的伟信公司的审核报告作为结算依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约定以省财政厅的审计作为结算依据,但在工程完工后,双方共同委托河南伟信招标咨询公司对工程作出审核报告,且伟信公司已经出具了完整的审核报告,双方均未对该审核报告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实际上已经对“省财政厅审计后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这一条款作出变更,故案涉工程结算应当以伟信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为依据。2.合同虽约定“省财政厅审计后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但是该评审过程违反法律规定未让上诉人参与,亦未听取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根据专用条款20.5条约定,省财政厅的审计结果即为工程最终结算价,该财政审计结果决定工程价款,与上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该审计过程中,评审机构直接决定工程结算价款的评审,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评审结果与客观事实有重大出入,不应作为结算依据。3.省财政厅的价格审计条款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无效条款。4.财政厅评审报告未考虑上诉人在评审过程中提出的土方签证单、道路设计变更、土建材料调差、绿化工程量、甲供材电缆实际使用量等问题,造成评审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原审扣除86407.35元的超审费无事实依据,应予纠正。合同条款设置超审费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承包人实事求是报送工程结算造价,惩戒承包人的造价虚高的行为,减少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量及费用。本案中上诉人报送的结算造价的审核机构是伟信公司,如法院认定以伟信公司的审核报告为结算依据,上诉人对扣除超审费并无异议。但是原审法院既不将伟信公司的审核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又扣除了伟信公司相应的超审费,违反了双方设置超审费条款的合同目的,且使超审费条款失去原有功能。故原审法院扣除该部分超审费逻辑错误。(三)原审计算工程款利息方式有误,应当以欠付工程款6324718.4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1.河南省财政厅确认案涉工程标段的财政评审工作确实存在迟延,迟延原因系疫情影响、送审资料不齐全等因素,并非上诉人原因导致,故原审以财政评审报告出具的时间节点作为工程款的付款时点,并作为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对上诉人显失公平。2.财政部、住建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内审查完毕。案涉工程已经在2020年6月23日竣工,竣工资料已经完全移交被告,因此被上诉人应当在2020年8月6日向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上诉人考虑双方共同委托伟信公司出具审核报告的时间及缺陷责任期,主张被上诉人应当在2021年6月23日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工程实际的进度状况。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原审判决中的错误,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平原监狱辩称,请求驳回优德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优德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项目结算价格应以河南省财政厅的评审结论为依据。1.案涉项目结算价格31,061,470.88元,是按照合同约定由省财政厅审定的。关于案涉项目结算价格的依据,在平原监狱与优德公司2018年9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0.5补充条款”“(2)”有明确约定,“工程最终结算价格,承包人按工程实际变更编制工程结算书,经省财政厅(指河南省财政厅,下同)审计后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省财政厅就案涉项目的结算审核,通过招标委托裕达永信公司作出的“河南省平原监狱改扩建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省财政厅根据该结算审核报告书,所作出评审结论的审定金额为31,061,470.88元,应当以此作为案涉项目的最终结算依据。2.关于案涉项目结算价格的审定,从未有任何形式的合同变更。由于平原监狱作为国家机关,不具有对建设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的专业职能,因此才委托伟信公司对优德公司报审价格进行初审,这是平原监狱从自身工作角度,就案涉项目结算向省财政厅报审的准备工作。关于案涉项目结算价格的审定,双方的合同约定从未有过任何形式的变更,也不存在优德公司上诉称的“共同委托伟信公司对工程作出审核报告”的情况,优德公司的相应陈述是歪曲事实的刻意误读。3.优德公司就合同约定省财政厅审计及评审结论所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于2018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实施时间是2020年9月1日,《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1〕3号)作出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均不能作为审查案涉合同效力的依据;而且国务院令第728号第13条、豫财购〔2021〕3号第三条规定的都是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审计为由拒绝支付款项的情形,但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以省财政厅审定意见为工程最终结算依据,不符合相应文件条款的适用情形。在省财政厅委托裕达永信公司就案涉项目进行结算审核的过程中,已经听取优德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的意见,优德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裕达永信公司作出的结算审核报告存在错误而不应作为结算依据,一审判决作出的相应事实认定是正确的。(二)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扣除超审费86,407.35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1付款周期”“(12)”约定,“承包人应实事求是的报送结算造价,对核减额超过送审价5%以上的部分,按照该部分的5%扣除超审费,该费用在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时予以扣除”。就案涉项目的结算造价,优德公司送审价为37,670,551.27元,伟信公司初审价为34,058,876.78元(初审价核减额为3,611,674.49元)。审减额超过送审价5%(1,883,527.56)的部分为1,728,146.93元,故应当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超审费86,407.35元(1,728,146.93元的5%)。省财政厅对案涉项目的审定价格为31,061,470.88元,***公司的初审价格更低。鉴于超审费是支付给初审机构即伟信公司的费用,故以伟信公司初审价为基数计算超审费更为合理。如以省财政厅审定价格作为基数计算超审费,则对优德公司更为不利。(三)案涉项目的工程款支付不存在逾期,不应当计算利息。本案是因优德公司起诉而引起,优德的诉讼主张是以伟信公司的初审结果为结算依据,平原监狱主张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省财政厅审定结果为结算依据。因此,在本案判决之前,案涉项目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处于争议状态,工程款总额、剩余未付金额均未确定,而未确定的付款义务是无法履行的。虽然裕达永信公司2022年6月29日作出结算审核报告,但报告的对象是省财政厅而非平原监狱;省财政厅作出评审结论的文件日期是2022年8月6日,一审判决向平原监狱电子送达日期是2022年8月31日。只有在本案判决生效后,案涉项目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工程款总额、剩余未付金额等诉讼中的争议事实,才能由争议状态转为确认状态,这是平原监狱履行付款义务的基本前提。一审判决平原监狱从2022年7月30日起支付利息,实际是在法院对工程款应如何确定的审理尚未终结、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要求平原监狱在当时履行尚未确定数额的付款义务,否则就要计算利息,明显是不合理的。综上,优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平原监狱上诉请求:1.撤销(2021)豫0704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利息”的内容。2022年7月30日至2022年9月15日间利息为15115.22元。2.请求判令优德公司同时履行提交最终结算申请、提供结算总价100%的发票、交付竣工资料等义务。事实与理由:(一)平原监狱在本案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工程款利息的损失。平原监狱始终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在本案一审判决中,也未认定平原监狱存在违约行为。判决第一项中的“利息”要求平原监狱承担自2022年7月3O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推断平原监狱2022年7月1日收到审定结果,与平原监狱实际收到的时间不符。一审判决是根据《河南省平原监狱改扩建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的落款日期2022年6月28日,推断平原监狱于2022年7月1日收到,并据此认定平原监狱履行付款义务最后期限。但实际情况是,平原监狱2022年8月6日才收到河南省财政厅批转的“关于河南省平原监狱改扩建二期工程结算的评审意见”。一审判决推断的日期,与平原监狱实际收到的时间不符,应以实际情况为准。(三)案涉项目最终结算价格应如何确定是本案一审的核心争议,不应当在争议确定之前即产生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更不应在争议确定之前计算利息。本案是因优德公司起诉而引起,优德的诉讼主张是以伟信公司的初审结果为结算依据,平原监狱主张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省财政厅审定结果为结算依据。因此,在本案判决之前,案涉项目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尚未确定,则工程款总额、剩余未付金额亦不能确定,而未确定的付款义务是无法履行的。只有在判决作出并生效后,本案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工程款总额、剩余未付金额,才能由争议状态转为确认状态,这是平原监狱履行付款义务的基本前提。一审判决平原监狱从2022年7月30日起支付利息,实际是在法院对工程款应如何确定的审理尚未终结、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要求平原监狱在当时履行尚未确定数额的付款义务不合理。因此,一审判决平原监狱从2022年7月30日起支付利息的内容,应当予以撤销。(四)法院判决应责令优德公司同时履行提交最终结算申请、提供结算总价100%的发票、交付竣工资料等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的约定”(4)约定,承包人申请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发票。“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约定,承包人应提交两份最终结清申请单。“20.5补充条款”(5)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个月内移交给发包人2套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对于优德公司相应义务,法院判决应当责令其同时履行。 优德公司辩称,(一)平原监狱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长期未付清工程款,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造成的利息损失。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20年6月23日,平原监狱随即投入使用,此时工程已符合付款条件,时至今日平原监狱仍未付清工程款,由于平原监狱因自身原因拖延报审,财政评审部门的肆意延长评审期限,引发了讼争,平原监狱严重违约已是不争的事实,应当承担对原告造成的长达两年多的实际利息损失。(二)一审法院认定平原监狱应支付违约利息的内容,是合理的,但是利息支付时间起算点不合法。1.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20年6月23日,根据上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20.5补充条款(6)竣工结算中约定的未尽事宜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介于2000万-5000万之间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内审查完毕,然而一审中平原监狱自认了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在45天内审查完毕,时隔两年后2022年7月才审查完并报财政评审机构,属严重违约,违约利息合理起算时间应由2020年6月23日后延45天,即从2020年8月7日起计算利息。2.即使不依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财建[2004]369号文件内容计算违约日期,而是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专用合同条款P120页14.1、14.2、14.3、14.4中的四个条款作为付款依据,那么上述几项条款中约定了承包人在验收合格内1个月(30天)提交竣工结算材料,监理人在7天内核查完毕,发包方而后在21天内完成审批并报送财政评审机构评审,评审完毕后发包人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完成付款,发包人在最后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接清单后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结清证书,发包人最终在结清证书后28天内完成支付。整个流程紧依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走下来,要耗时142天,那么付款日应该在2020年11月12日,那么违约利息起算日应该是2020年11月12日。3.本案中发包方严重违约,迟迟未能付款,完全是因审计结果迟迟未出造成,当事人无法确定工程最终造价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没有对财政部门评估审计期限进行明确约定,更没有对超过评估审计期限,评估审计结果长时间未出具情形下工程如何结算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所致,但是关于竣工付款期限和政府评审部门评审期限,《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该条例适用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案涉项目为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承建,完全符合《条例》中所指的项目,应该在一年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然而平原监狱项目到2022年8月才办理完竣工财务决算,严重违约,一审中优德公司作为承包人,按照2021年6月23日起计算违约利息,完全合理合法。(三)关于被告上诉提出优德公司应履行提交最终结算申请、提供结算总价100%的发票、交付竣工资料等义务的要求。以上三个请求在一审中平原监狱并未提出,超出了二审上诉请求范围,请求法院裁定驳回此诉讼请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平原监狱的上诉请求。 优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324718.43元;2.依法判令赔偿原告利息损失64933.78元(以6324718.43元为本金,以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暂自2021年6月23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27日,实际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律师费100000元;本息及律师费合计6489652.21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在庭审中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7日,被告作为发包人、原告作为承包人,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工程名称:河南省平原监狱改扩建二期工程附属用房及室外配套工程。工程内容:(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项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场区内道路铺设、电缆铺设、给排水管网、喷淋系统、热力管网、消防管网;变电所建设;绿化景观(***的栽植、**的养护管理,保证养护期内**、地被植物正常生长,并保持良好的景观效果)、内外隔离网墙建设及配套设施施工等,项目总用地面积约93000平方米。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伍拾玖万柒仟叁佰零伍元肆角整(¥21597305.4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陆仟零贰元玖角肆分(¥446002.94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万柒仟柒佰玖拾陆元整(¥107796.00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佰伍拾捌万贰仟叁佰壹拾贰元整(¥2582312.00元)。……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的约定:(1)第一次付款: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合同价款的25%作为预付款,工程款付至合同价款的50%时(含预付款)开始扣回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分期扣回。(2)后续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按工程进度款的85%支付(未达到预期工程进度则按合同违约条款扣取违约金)。(3)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付款申请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90%。(4)经建设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资料合格证明、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经有关审计部门结算审好定案后,发包人根据定案的竣工结算报告,在28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时至工程竣工结算总价100%的工程款(承包人请款的同时,向发包人一次性缴纳结算总价3%的质量保证金,且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发票)。(5)质保金的支付按专用条款15.3.2执行,扣除质量保修期内应由承包方承担的费用后,一次性无息退还。(6)承包方应在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进度量报告,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已支付民工工资凭证和有关资料。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7)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他调整约定,导致的合同价款变动,无论增加部分和减少部分的工程款均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定案后与工程款同期支付。(8)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进度的要求调整工程付款的时间和比例,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异议;(9)承包方每次请款同时须按发包方要求出具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给发包方。(10)所有工程进度款支付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发包人才予认可、(11)承包方申请工程款时均应按发包方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12)承包人应实事求是的报送结算造价,对核减额超过送审价5%以上的部分,按照该部分的5%扣除超审费,该费用在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时予以扣除。……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7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结算资料后21日内完成审批,再由发包人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结算评审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28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3)其他扣留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定案后7日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一次性缴纳质量保证金(即结算价款的3%)。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保修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承包方应在此日期30天后向发包方书面提出质保金支付申请,发包方确认工程质量无异议,或承包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发包方应在接到申请后28天内向承包方退还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质保金的支付并不表示承包方保修责任的结束,承包方仍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修期继续履行保修责任。……20.5补充条款……(2)工程量最终结算价格,承包人按工程实际变更编制工程结算书,经省财政厅审计后作为最终结算依据。……(6)竣工结算中约定的未尽事宜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2020年6月29日,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一份,载明:开工日期2019年4月10日,竣工日期2020年6月23日。各方初验意见: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同意交付使用。工程竣工核验意见: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同意交付使用。 2021年5月12日,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初步结算审核并作出豫伟信审字(2021)第153号河南省平原监狱改扩建二期工程附属用房及室外配套工程施工竣工结算初步审核报告一份,审核结论为:送审金额:37670551.27元,审定金额:34088876.78元,审减金额:3611674.49元。 被告共计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734158.35元,2020年4月30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借2000000元。 2021年10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324718.43元及利息,引起诉讼。 并查明:本案工程系河南省平原监狱改扩建二期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第五标段。经河南省财政厅就工程结算评审购买第三方服务进行招标,河南省裕达永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标河南省平原监狱改扩建二期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项目。2022年6月29日,河南省裕达永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裕达永信(2022)第XYZ024号《河南省平原监狱改扩建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其中载明原告为五标段的施工单位,该报告的审核结论为:“河南省平原监狱改扩建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果为:送审金额:202083745.54元;审定金额:173308052.48元;审减金额:28775693.05元。”审核情况分析中主要审减情况与本案有关的部分为:“五标段:送审金额:34058876.78元;审定金额:31061470.88元;审减金额:2997405.90元;主要审减内容如下:1、五标段合同价:扣除现场勘察与图纸不符部分,扣除甲方取消部分,合同内工程量增减,审减约111万元;2、甲供材电缆:结算工程量已核对完成,甲供电缆的图纸工程量多,且未见施工单位退还甲方剩余电缆的资料,扣除此电缆费用46万元;3、清单漏项部分:根据图纸计算工程量、套定额,审减约8万;4、签证变更部分:根据提供资料计算工程量、套定额,审减约112万元;5、材料、人工、**治理等调差部分:根据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调差,此部分审减约23万元。” 另查明:本院向河南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发函查证有关事项,河南省财政厅就本院查证事项复函如下:“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关于你院就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平原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结一案,向我中心查证事项,函复如下:1、河南省财政厅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的具体工作流程是什么?有哪些环节?有无相应的期限要求?省财政厅是否会就涉案工程的最终财政评审结论形成书面报告?目前能否确定作出最终评审结论的明确时限?答复:根据《河南省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豫财办〔2020〕5号)第十六条,预算评审程序有:(一)主管部门按要求申报下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项目评审计划;(二)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项目,通知主管部门配合财政评审工作;(三)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单位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四)财政部门根据送审资料和相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征求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意见;(五)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如有意见或建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财政部门应与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充分沟通,在吸纳合理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根据《河南省预算评审操作规程》(豫财评审〔2020〕3号)第五条,评审程序分三个阶段:(一)评审准备阶段。1.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将列入财政部门年度评审计划的项目资料,按照规定程序报送财政部门,由预算评审机构组织评审。2.报送单位送审的项目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如资料为复印件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若送审资料不完整,预算评审机构一次性告知所需的资料清单并限期补报。补报资料后仍达不到评审条件的项目将退回不予评审。3.预算评审机构应对重大项目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评审时间和评审人员安排等内容。涉及评审经费的,应当包括评审经费解决渠道。(二)评审实施阶段。1.预算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的合规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2.预算评审机构组织必要的现场勘察,核实评审项目有关情况,并形成勘察记录。3.预算评审机构对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4.预算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就有关事项与报送单位及时进行沟通,重要事项必须书面确认。5.初审结束后,形成初步评审意见。(三)评审完成阶段。1.财政部门将初步评审意见征求报送单位意见。2.报送单位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3.财政部门应与报送单位充分沟通,在吸纳合理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4.评审完成后应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相关资料,按照要求进行归档管理。根据以上规定,财政评审没有明确的具体期限要求。省财政厅会就涉案工程的最终财政评审结论形成书面意见。根据《河南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内部控制操作规程》(2020年)规定,购买中介机构项目评审服务,“在中介机构与相关单位确认评审结果前,由稽核科根据项目评审总体情况抽取不少于30%的项目进行稽核。”若该涉案项目未被抽取稽核,预计今年6月份作出最终评审结论;若该涉案项目被抽取稽核,预计今年9月份作出最终评审结论。2、河南裕达永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后,应于多久期限内完成相应工作?其中关于河南省平原监狱改扩建二期工程附属用房及室外配套工程部分的结算审核工作是否存在延误?如有延误情况,造成延误的原因是什么?答复:根据我中心与河南裕达永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自2021年8月20日移交资料开始,2021年11月20日终结。具体河南省平原监狱改扩建二期工程附属用房及室外配套工程五标段的评审报告完成时间约定为2021年11月20日。目前该工作确实存在延误,延误的原因包括疫情影响、送审资料不齐全、各方核对工作不顺畅、报送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部分问题需进行核实解决等。3、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作出《河南省平原监狱改扩建二期工程附属用房及室外配套工程施工竣工结算初步审核报告》,该报告对涉案工程的结算评审工作有何关联和影响?该报告是否是结算评审的依据之一?答复: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河南省平原监狱改扩建二期工程附属用房及室外配套工程施工竣工结算初步审核报告》是平原监狱报送我中心的结算审核资料之一,我中心委托河南裕达永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在该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评审,送审金额以该报告为准。根据《河南省预算评审操作规程》(豫财评审〔2020〕3号),该报告是项目单位报送评审资料其中一项,但不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的评审依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2.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规范;3.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4.项目招投标情况:委托招投标代理协议、招标方案核准及执行情况、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书、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5.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施工管理文件;6.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7.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承建河南省平原监狱改扩建二期工程附属用房及室外配套工程施工的项目,并由被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被告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且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后,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根据原、被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量最终结算价格,承包人按工程实际变更工程结算书,经省财政厅审计后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的约定,河南省裕达永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标河南省平原监狱改扩建二期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项目后,应依据该公司的相关结算审核结果作为本案工程的结算依据。关于原告有权主张的工程款。因经河南省裕达永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后审定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为31061470.88元,审减2997405.90元。原告认可已经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项共计为27734158.35元,且在被告2022年8月15日代理词中认可其向原告的2000000元借款应予抵顶本案工程款,且自涉案工程于2020年6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后,目前缺陷责任期也已届满,因此,质保金亦应支付原告,故被告应对涉案的全部工程款项向原告承担责任。目前涉案工程剩余的工程款数额应为31061470.88元-27734158.35元=3327312.53元。因原告作为承包人向被告送审的工程造价为37670551.27元,经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初步审核后,对原告送审的37670551.27元核减了3611674.49元,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应实事求是的报送结算造价,对核减额超过送审价5%以上的部分,按照该部分的5%扣除超审费,该费用在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时予以扣除”的约定,核减的该36611674.49元部分应扣除相应的超审费,应扣除数额为[36611674.49元-(37670551.27元×5%)]×5%=86407.35元。自上述剩余工程款数额中扣除后,原告有权主张的工程款(含到期质保金)应为3327312.53元-86407.35元=3240905.18元。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告对河南裕达永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的审核结果提出异议,因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中记载的相关施工情况均属于原告作为施工人编制、报审的结算书中应当包含的内容,且目前涉案工程造价已经河南裕达永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最终审定,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能够证明河南裕达永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裕达永信(2022)第XYZ024号《河南省平原监狱改扩建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中关于涉案工程部分的结算审核结论不应作为涉案工程结算依据的有效证据,故对原告该诉讼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对涉案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及原、被告双方关于合同最终结算依据的约定,原告的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不予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付。……”河南省裕达永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裕达永信(2022)第XYZ024号《河南省平原监狱改扩建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被告收到该结算审核报告书时,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即已确定,本案付款条件即已成就,因被告未能提交能够证明其收到该结算审核报告书具体时间的直接有效证据,本院酌定被告收到该结算审核报告书的合理在途时间为三日,即被告应于2022年7月1日前向原告签发竣工付款证书。根据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竣工结算审核条款中的约定,被告应于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完成向原告的竣工付款,故被告至迟应于2022年7月29日前向原告付清全部应付工程款,被告逾期未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应自2022年7月30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亦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依照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豫伟信审字(2021)第153号河南省平原监狱改扩建二期工程附属用房及室外配套工程施工竣工结算初步审核报告的审定金额及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剩余工程款数额为6324718.43元。因双方已经约定本案工程的结算价格应以经省财政厅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原告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河南省平原监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40905.1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3240905.1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2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1528元,由河南省平原监狱负担35622元,由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906元。 二审期间平原监狱提交新证据:1、河南省财政厅豫财建函〔2022〕《关于河南省平原监狱改扩建二期工程结算的评审意见》。以证明:根据合同约定最终结算依据是河南省财政厅的评审意见,该评审意见的作出时间是2022年8月6日,且是对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再由河南省监狱管理局转发给平原监狱,考虑到在途时间,还会有一定的延迟,一审判决推断平原监狱2022年7月1日收到评审结果既没有依据也与实际评审作出的时间、过程不符。2、平原监狱与优德公司相关微信记录信息。证明对于整个工程结算的审监工作是由省财政厅主导,平原监狱主要做配合工作,包括中间需要施工单位核对和转达省财政厅意见,监狱方都及时履行了义务,没有故意拖延。 优德公司质证意见:对河南省财政厅豫财建函〔2022〕文件和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评审报告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所以评审报告无论何时正式出具,均对工程的支付时间及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没有影响。该证据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时间的依据,反而证明了案涉评审报告的评审依据违反了合同约定,评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聊天记录可以确认案涉工程2020年6月交工,2022年5月19日财政评审初稿出具,2022年8月正式出具,中间评审时达两年之久,施工企业资金成本巨大。虽平原监狱只是配合财政厅出具评审报告,但平原监狱是施工合同的甲方,也是本工程的直接收益主体,其应当承担评审延宕带来的相关责任。根据财政部和住建部(2004)369号文的相关规定,2000-5000万工程评审机构应当在接到结算资料的45天内出具评审意见,双方施工协议也明确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内容适用369号文的相关规定。2021年5月12日伟信公司就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做出了全面的审核报告,所以就此可以认为在2021年5月12日前平原监狱已经收到了优德公司递交的全部结算资料,在2021年5月12日后的45天内平原监狱应出具正式的评审意见,即2021年6月28日之后的相关工程欠款的利息应当由平原监狱支付。该组证据也能证明优德公司在接到财政评审初稿后,以平原监狱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意见,可见评审延宕并非由优德公司造成,另外可以证明优德公司递交意见反馈后,平原监狱以及评审机构并未仔细审查,直接不予采信,损害了优德公司的权益。 优德公司提供新证据:一审判决后平原监狱与优德公司的往来款情况。以证明:平原监狱于2022年10月13日向优德公司支付240万元,其中200万元是之前的借款。优德公司在2022年10月17日将200万元转回平原监狱,剩余40万元是平原监狱支付的工程款。平原监狱2022年12月26日向优德公司支付工程款1995468.4元,平原监狱在一审判决后总计向优德公司支付工程款2395468.4元。 平原监狱对优德公司认可在省财政厅审计财政资金具备支付条件后陆续开始支付所有标段的剩余工程款,对优德公司提供工程款支付数额没有异议。 本院对双方提供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工程款利息支付起始时间结合合同约定予以确认,对优德公司提供工程款支付情况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河南省财政厅评审中心2022年5月19日将平原监狱五标段初步审核结果发送平原监狱,并由平原监狱发送优德公司,征求施工单位意见。5月24日,优德公司参与了河南省财政厅召开的协调会,7月8日平原监狱将河南省财政厅五标段结算审核定稿再次发优德公司征求意见。 另查明,平原监狱2022年10月17日向优德公司支付40万元工程款,2022年12月26日向优德公司支付工程款1995468.4元,以上共计2395468.4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平原监狱与优德公司2018年9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最终结算价格,承包人按工程实际变更编制工程结算书,经省财政厅审计后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河南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招标,委托裕达永信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裕达永信公司作出《河南省平原监狱改扩建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河南省财政厅根据该结算审核报告书所作出评审结论应当作为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依据。优德公司称双方已经变更了工程款价格条款,应以双方委托的伟信公司的审核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及价格审计条款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无效条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平原监狱提供的微信记录能够证明河南省财政厅在案涉工程评审过程中,通过发送审核稿、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征求了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意见。优德公司上诉称评审过程违反法律规定未让其公司参与,亦未听取其公司的质证意见,与事实不符。优德公司对裕达永信公司的结算审核报告提出异议:1、土方问题。平原监狱在2019年1月19日签署了“厂区土方”签证单,各方确认案涉工程土方开挖及外运工程量、价格计量规则,建设方平原监狱及监理方和优德公司三方通过现场测绘制作现场地貌数据图、制作土方外运考察报告,共同确定了价格(每方60元)及土方量。平原监狱初审审定土方工程量为32338.29?、含税及规费等工程价款为2219294.75元。但是财政评审审定的土方量为26738.29?,审定的金额为1710369.53元。财政评审在无任何缘由的情形下强行扣减508925.22元。优德公司认为该项财政评审结果侵害了优德公司的合法权益且无法通过正常程序纠正,故请求法院以鉴定的方式查清案件事实。2、电缆用量问题。室外电气电缆入户,评审均按两米考虑,但实际情况是为满足现场使用需求,每根需预留5-46米不等;且财政评审未考虑线路铺设过程中必然产生的翻弯、通过预埋管道过程中必然发生的使用量,仅按照图纸计算,而未实际测量,未考虑施工现场实际。因电缆线上均有刻度,上诉人请求法院组织各方现场实测、勘验。3、优德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大量的签证,优德公司均已完成相关工程。财政评审对该部分签证审计时,按照优德公司的投标报价下浮率7.7%对签证部分进行扣除。总计错扣优德公司工程款382337.32元。优德公司认为不管施工合同还是作为结算依据的2013清单计价规范均未规定签证部分价格下浮,故优德公司希望法庭对财政评审报告中签证审减7.7%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审查。 本院二审期间,河南省财政厅、裕达永信公司对优德公司就财政评审土方电缆及签证审减的异议进行了解释、说明。经本院审查认为,1、关于土方问题,伟信公司审核报告审定场区土方签证工程量32338.29?中包含了原清单范围内垃圾土方5600?,与现场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有重复部分。优德公司提供的2019年1月19日签证单中注明“清单内相对应部分扣除”,裕达永信公司在审核时对清单内5600?土方按投标价17.42元/?计算,剩余土方量按签证价60/?计算,据此扣减场区土方签证部分金额508925.22元,具有事实依据。2、关于电缆用量问题。裕达永信公司关于电缆计算方式书面说明显示:对于电缆长度计算以变电所外墙皮为起点,按竣工图纸电缆路径算至末端配电设备,电缆预留长度按照定额计算规则分情况每根预留1.5m或2m,电缆波折系数按照定额计算全长2.5%预留附加。优德公司主张施工时为满足现场使用需求,每根预留5-46米不等,但优德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资料等证据,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不应予以支持。3、关于签证部分计价是否应按7.7%比例下浮问题。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0.1(6)约定,变更的范围包括依据现场情况进行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10.4约定变更估价原则按通用条款10.4.1条及《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变更估价。根据该约定,现场签证属于变更范围,审核报告按照优德公司投标报价下浮率7.7%对签证部分予以扣除,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优德公司对裕达永信公司结算审核报告提出的异议均不能成立。 关于是否应当扣除86407.35元超审费问题。平原监狱与优德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实事求是的报送结算造价,对核减额超过送审价5%以上的部分,按照该部分的5%扣除超审费,该费用在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时予以扣除”。依照该约定,应当扣除优德公司报送结算价超过审核价的费用。河南省财政厅在伟信公司初审基础上再次予以了核减,一审法院以伟信公司初审价为基数计算超审费,平原监狱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优德公司认为不应扣除超审费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平原监狱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向优德公司支付工程款2395468.4元,故目前涉案工程剩余的工程款数额应为31061470.88元-27734158.35元-2395468.4元-86407.35元=845436.78元。 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付。......”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4)关于付款的约定:“经建设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资料合格证明、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经有关审计部门结算审计定案后,发包人根据定案的竣工结算报告,在28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竣工总价100%的工程款。”根据该约定,平原监狱应于收到裕达永信公司作出的结算审核报告书后28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优德公司的竣工付款,原审法院据此确定平原监狱于应自2022年7月30日起支付利息,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优德公司、平原监狱关于利息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优德公司、平原监狱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4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4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省平原监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45436.7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3240905.1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10月13日;以2840905.1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12月26日;以845436.78元自2022年12月27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52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1528元,由河南省平原监狱负担35622元,由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9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649元,由河南省平原监狱负担178元,由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4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吕 亮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冯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