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103民初295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湖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6185832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代码:91410581395886933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泰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