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存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8民初961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588693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有***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2023)豫0328民初96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903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3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23)豫0328民初96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979030元及利息240000元。2023年11月6日,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19030元的冻结以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