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25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煜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郭雨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军,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林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园区太行路北段路东。
负责人:任利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海,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相,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东段569号。
负责人:焦军法,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楠,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林州市。
上诉人林州市煜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林州市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2)豫058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2)豫058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州市煜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林州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冯贵敏